標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饒東昇
日期起迄 2026-01-29 16:30~2027-02-05 16:30 更新時間: 2026-01-29 16:30:36
訊息內容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D號函辦理。

二、 至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逕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 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辦理。

函係鑒於近期外界迭有反映實務運作衍生校園濫訴、耗損校 園行政資源等情形,為優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增進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師工作權,妥適處理實務執行疑義,包括促進親師生溝通,使程序更加嚴謹及避免濫訴爭議等,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案。

修正要點如下:

一、建立親師生溝通機制。

二、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調查機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 定;至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則依是否涉及性別事件,而依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或本辦法規定調查。

三、修正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而知悉教師疑涉第二條第四款或第 五款情形之處理機制及保密規定。

四、修正學校接獲檢舉教師疑似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時,蒐集 或保全證據及資料之機制。

五、修正學校決定受理方式及不予受理檢舉案件之情形與處理程序。

六、增訂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規定辦理。

七、修訂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之處理機制。

八、修正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調查之方式。

九、增訂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