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饒東昇
日期起迄 2025-10-15 10:30~2026-10-22 10:30 更新時間: 2025-10-15 10:32:33
訊息內容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教育部函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1. 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 調適假之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2. 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婚假、 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喪假得以時計
  3. 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教育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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