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其代理教師年資經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採計提敘薪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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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饒東昇 |
| 日期起迄 | 2025-10-01 10:50~2026-10-08 10:50 更新時間: 2025-10-01 10:53:08 |
| 訊息內容 |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來函,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含公立幼兒園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符合上開函文者,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 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且務必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辦理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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