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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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饒東昇 |
| 日期起迄 | 2025-06-13 00:00~2026-06-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13 11:23:22 |
| 訊息內容 |
有關內政部函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本府114年6月6日府授民宗字第1140155346號函轉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台內宗字第1140122657號函辦理,併附本府原函影本1份。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二、和平紀念日。三、孔子誕辰紀念日。四、國慶日。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六、行憲紀念日。 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均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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