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饒東昇
日期起迄 2025-02-04 00:00~2026-02-1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2-04 14:24:10
訊息內容

訂定「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附則:

一、 校長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積保留至次一年度。但於次一年度仍未使用者,視為放棄。

二、 本表所稱年滿四十歲以上或未滿四十歲,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符合資格者。

三、 本表補助對象得於補助當年度申請公假一日前往受檢。但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學校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四、本表補助對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

五、 本表補助對象提出公假申請,應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受檢,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且課務應自理;學校應依受檢證明文件核予公假。

六、 本表健康檢查費用應以醫療機構開立之憑證實報實銷。

七、 本表健康檢查經費來源,公辦公營進用之廚工由午餐經費專款支應,其他補助對象之經費由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八、 本表未規定之事項準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另經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規定之學校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