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教育部修正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函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份,並請依說明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所定申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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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公告單位 | 生活教育組長 簡誌宏 |
日期起迄 | 2024-12-10 00:00~2024-12-17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10 16:53:42 |
訊息內容 |
流程圖原係教育部因應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擬訂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參考運用。後續審酌原列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段恐未能符應性平法第37條第3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40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爰予修正經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為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如流程圖左下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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