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饒東昇
日期起迄 2024-12-06 00:00~2025-12-13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06 15:23:11
訊息內容

行政院訂定「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2151號函辦理。

二、  旨揭注意事項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於113年1月30日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將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項、第十三點序文之「臨時人員」修正為「約用人員」。

三、 檢送前開函影本、「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逐點說明及問答集各1份。

  1. 函係行政院訂定「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3年11月17日生效,發給日期:春節前十日(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一次發給
  2. 發給對象如下: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年度中退休(職)、資遣、死亡人員。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發給。
  3. 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以及十二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4. 以軍公教人員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為計支內涵, 其他職(勤)務加給則不計入。以地域加給、導師職務加給並非軍公教人員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因此非屬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