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訊息分類 學校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黃筱芸
日期起迄 2025-10-28 13:20~2025-12-31 13:20
訊息內容

一、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一案,修正摘述如下:

    1. 修正條文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修正條文第3、5條: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4條第6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
    3. 修正條文第4條:調整部分公假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 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
    4. 修正條文第8條:
      1. 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1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
      2. 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給予休假3日。
    5. 修正條文第9條: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6. 修正條文第13條: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2日以上其他假別,其檢證規定。
    7. 修正條文第18條:配合增訂身心調適假,修正私立學校教師請假之假別。

二、修正條文如附件,請同仁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