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因應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請查照。
訊息分類 學校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黃筱芸
日期起迄 2025-10-02 09:30~2025-12-31 09:30 更新時間: 2025-10-02 09:55:44
訊息內容

 

  • 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1.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
    2.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3.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 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公務人員及兼行政同仁務必遵守相關規定,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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