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銓敘部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敬請本校退休教師留意,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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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校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黃筱芸 |
| 日期起迄 | 2025-05-28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8 10:55:20 |
| 訊息內容 |
一、查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 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 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 二、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三、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 四、退休人員倘具大陸身分,應自行主動即時向本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