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113年4月25日生效,本次修正係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相關法令修正,請查照。 |
訊息分類 |
學校公告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黃筱芸 |
日期起迄 |
2024-05-06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6 09:53:21 |
訊息內容 |
修正重點如下:
- 增列權勢性騷擾類別。(修正規定第2點)
- 明定依「因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學校,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機關學校於知悉性騷擾時,應採取之措施。(修正規定第4點)
- 新增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訴,並修正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期間。(修正規定第6點)
- 規定機關學校員工人數未達30人、30人以上及100人以上之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人員組成。(修正規定第8點)
- 配合修正性騷擾申訴事件不受理之情形,並應移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決定。(修正規定第9點)
- 修正機關學校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應遵照之原則。(修正規定第10點)
- 修正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結果應載事項、處理方式及通知(移送)對象。(修正規定第11點)
- 修正救濟方式(修正規定第12點)
- 新增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除權勢性騷擾事件以外任一方當事人得申請調解。(新增規定第14點)
- 新增機關學校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或調整職務,及調查結束後復職、補發薪俸之規定。(新增規定第16點)
- 明確規定各機關對於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除行為人外)不得為不利之處分。(修正規定第18點)
- 新增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案件, 應將懲戒或處理結果通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修正規定第19點)
- 注意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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