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01422號函辦理。 |
二、 |
為鼓勵教師取得閩南語文或客語文專長且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穩定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並滿足學生選習課程需求,爰本局配合國教署訂定旨揭計畫,內容簡述如下: |
(一) |
教師報考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教師報考前一學年度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中高級認證考試但未通過,仍於本學年度期間持續報考相同語言別及完成同級或更高級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提出證明全程到考者,核予嘉獎1次。 |
(二) |
教師取得本土語文專長:教師刻正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刻正補修部分學分、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結業或自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本土語文專長加註(含加科登記)者,核予嘉獎1至2次。 |
(三) |
合格本土語文課程教師任教本土語文課程:具本土語文專長教師、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或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核予嘉獎1至2次。 |
(四) |
獎勵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依班級數規模訂定具備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實際授課人數及節數之規範,達成各款條件者,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承辦主任及組長)核予嘉獎1次。 |
(五) |
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本土語文師資合格率達100%:校內部定本土語文課程(不計入參加直播共學節數)均依學生選習意願開課,且各語別開課師資聘任皆為合格授課教師之學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承辦主任及組長)核予嘉獎1至2次。 |
三、 |
另本局於111年1月26日以中市教小字第1110007072號函發布「臺中市獎勵具本土語言認證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實施計畫」,該計畫內容業已納入旨揭計畫,是以,自即日起停止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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