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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教育部 函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條例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三、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教育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基於合法合憲原則,請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配合旨揭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學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有關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事宜。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本府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本府仍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學校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學校暫依本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四、據上,本案因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請學校暫依本府原審定之計算單(重審單)金額核發退休金;並請預先備妥校內退休人員相關退休審定(含原審及重審)資料,俟教育部系統調整完竣並通知後,再行配合辦理重審事宜。 五、檢送教育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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