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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辦理。 二、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三、基於合法合憲原則,且為使各機關作業一致,爰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該部將配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四、檢附前開書函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臺中市政府 函
銓敘部 書函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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