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轉知>為維護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校)同仁身心健康,茲重申「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 主旨: |
為維護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校)同仁身心健康,茲重申「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
| 一、 |
依本府115年1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0152391號函辦理。 |
| 二、 |
查114年9月18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及修正說明內容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假時毋須檢附證明。次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評列考績時,事、病假合計日數中應扣除請身心調適假日數,且各機關辦理考績時,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 三、 |
次查本局前以114年10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100288號函諒達,重申教師身心調適假規範,並請各校確實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在案,併予敘明。 |
| 四、 |
據上,各校除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外,另本局業於本市立學校教育單位雲端差勤管理系統「身心調適假」申請畫面增列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本市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等說明文字(如附件),爰請各校配合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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