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為維護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校)同仁身心健康,茲重申「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3-03 15:20~2026-03-10 15:20 更新時間: 2026-03-03 15:26:08
訊息內容

<轉知>為維護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校)同仁身心健康,茲重申「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主旨: 為維護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校)同仁身心健康,茲重申「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本府115年1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0152391號函辦理。
二、 查114年9月18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及修正說明內容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假時毋須檢附證明。次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評列考績時,事、病假合計日數中應扣除請身心調適假日數,且各機關辦理考績時,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三、 次查本局前以114年10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100288號函諒達,重申教師身心調適假規範,並請各校確實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在案,併予敘明。
四、 據上,各校除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外,另本局業於本市立學校教育單位雲端差勤管理系統「身心調適假」申請畫面增列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本市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等說明文字(如附件),爰請各校配合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