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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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生事務處 |
| 公告單位 | 生活教育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6-01-29 09:10~2026-02-05 09:10 更新時間: 2026-01-29 09:13:11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00652A號函辦理。 二、有關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3條第3項規定建立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參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3年未依第6點第2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自納入人才庫起每5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應自人才庫移除」,本局將持續落實研議訂定調查專業人員移除機制,避免人才庫淪為形式化名冊,確保其發揮實質專業之效。 三、請學校依性平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辦理:「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請強化教職員工及學生對法定程序的理解,並請落實性平法第40條規定,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任何未循法定行政程序之方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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