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115年1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A號令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陳玠吟
日期起迄 2026-02-12 12:00~2026-02-19 12:00
訊息內容

一、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修正生效一案,係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配合「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增訂調查程序,相關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5條:考核等第限制。
       1. 修正若教師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申誡以上懲處者,不得考列4條第1項第1款。

(二)修正第6條之1:新增及強化調查與處理程序。
     1. 調查啟動:學校接獲行為人涉及懲處情事,應於20日內書面通知檢舉人,並依該辦法辦理。
     2. 調查人員與期限: 學校應派校內外人員調查,原則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僅限1次),並通知行為人。
     3. 報告與備查:
         (1)調查完成需填寫處理報告表單。除懲處結果經主管機關改核外,學校需將報告及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2)特殊情況:若依「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3條第2項認定涉及懲處者,亦應適用前述調查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