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陳玠吟
日期起迄 2026-02-03 08:40~2026-04-30 08:40 更新時間: 2026-02-03 09:18:17
訊息內容

一、修正旨揭表附則第3點:
       1.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
       2.倘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1次檢查者,學校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3.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給予公假1日前往受檢。
       4.參加健康檢查者應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受檢,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且課務應自理。
二、現行附則第4、5併入修正後第3點規定,附則點次配合依序調整。

三、修正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