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旨揭表附則第3點: 1.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 2.倘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1次檢查者,學校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3.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給予公假1日前往受檢。 4.參加健康檢查者應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受檢,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且課務應自理。二、現行附則第4、5併入修正後第3點規定,附則點次配合依序調整。
三、修正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