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考試院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激勵辦法」,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陳玠吟
日期起迄 2025-10-21 10:20~2025-10-28 10:20 更新時間: 2025-10-21 10:25:56
訊息內容

一、本件係市府轉銓敘部函,有關考試院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一案,旨揭辦法及修正說明如來文附件2、3,本次修正係為強化即時獎勵機制與模範公務
      人員、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獎項之激勵效果,提高公務人員工作士氣,以及精進上開獎項獲選人員之消極與廢止資格條件,俾符合外界高度期待,爰新增3條、修正15條,
     修正重點摘述下:

    1. 修正條文第4條、20條: 修正本適用對象及增訂準用對象,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 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對象,其他人員則列為準用對象,並移列第20條規範。
    2. 修正條文第5、6條:分條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勵方式、提高獎勵額度及修正獎勵事由。
    3. 修正條文第7條: 增訂即時獎勵審議機制、不重複給予相同獎勵規定及擴大獎勵對象等共通性規範。
    4. 修正條文第9條: 提高各主管機關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並增訂計算現有公務 人員總人數之範圍。
    5. 修正條文第10條:刪除主管機關應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議結果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規定。
    6.  修正條文第13條:增修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消極資格條件,確保獎項所表彰之榮譽。
    7. 修正條文第16條:提高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並刪除團體獎獎額上限規定。
    8. 修正條文第17條:增訂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獲選資格遭撤銷後,經確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
    9. 修正條文第18條:增修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廢止獲選資格條件,以及增訂經依判決、懲戒、懲處結果確認廢止事由不成立者,其回復獲選資格之規定。
    10. 修正條文第21條:自114年10月8日修正生效。

二、修正條文、總說明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