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陳玠吟
日期起迄 2025-10-01 09:40~2025-12-31 09:40 更新時間: 2025-10-01 09:50:45
訊息內容

 

一、有關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一案,說明如下:
       1.為落實監察院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大陸委員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訂旨
         揭建議懲處原則。
       2.市府亦將研議參考旨揭建議懲處原則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屆時各機關所屬人員如違法(規)赴陸者、違規赴港澳者,應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前揭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二、旨揭要點如附件,敬請查閱。

三、本市差勤系統業新增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於同仁送件辦理出國請示作業時併同檢核,倘赴陸港澳地區,將提醒填寫出國請示及陸港澳通報表件,俾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