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3月3日府授衛保字第11000459192號及本府衛生局110年3月3日中市衛保字第11000211102號函辦理。二、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起,公告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食電子菸場所。本校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依菸害防制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公文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