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有意者,請自行提出申請。
| 一、 |
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本市114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及本局114年6月26日中市教課字第1140058661號函(諒達)辦理。 |
| 二、 |
教師如欲參與旨揭教學輔導教師認證,須經所屬學校推薦。得向學校申請認證推薦之教師資格如下(下稱推薦資格,均須具備): |
| (一) |
具5年以上合格專任教師之年資(技術教師亦屬之),並有5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者。 |
| (二) |
具備舊制評鑑人員進階證書、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證書。 |
| (三) |
完成教學輔導教師第一階段培訓課程(24小時)。 |
| 三、 |
符合前開推薦資格且有意申請認證之教師(下稱認證教師),須經過下列審議推薦程序: |
| 1、 |
認證教師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或行政主管會議等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送請校長簽章推薦參加。學校審議前開推薦時,得依下列條件審議,並於推薦表中簽註意見: |
| (4) |
教學輔導教師累積人數佔校內編制人數比率以50%為原則。 |
| 2、 |
學校辦理推薦審議時,請留意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且認證教師不得為表件最終審核人員。 |
| (二) |
本局審議推薦:通過前開學校推薦之認證教師,請自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至「教育部校長暨教師專業發展支持平臺」(下稱教專平臺)申請推薦,並上傳經學校簽註意見與核章之推薦表。本局將另函通知推薦審議結果。 |
| 四、 |
認證教師如於112及113學年度經學校審議通過推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認證教師未變更任職學校:請於教專平臺上傳已核章之推薦表,由本局續行審議。 |
| (二) |
認證教師變更任職學校:須經現職學校上開說明審議推薦,再由本局續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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