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決議辦理。二、旨案鑑定初選報名資格採計之定期評量範圍,調整如下:(一)二升三年級(甲組):採計一年級下學期最後1次暨二年級上學期第1次,由學校舉辦之國語文、數學定期評量成績。(二)四升五年級(乙組):採計三年級下學期最後1次暨四年級上學期第1次,由學校舉辦之國語文、數學及自然科學定期評量成績。
初選報名資格定期評量採計調整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