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獎助學金]:112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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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胡芳禎 |
日期起迄 | 2023-11-17 00:00~2025-11-24 23:50 更新時間: 2024-02-15 09:26:46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初審校內報名截止日:113年2月29日(星期四)止。 二、申請對象:就讀本校之新住民子女。 三、申請類別及條件:包含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助學金、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共四類。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12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新住民子女;112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相關條件詳見附件-計畫。 (四)總統教育獎勵金: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之名單者。 四、各類申請人數超過可申請給獎限額時,將依「附件一」做為校內初審核定之依據。 五、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 六、請導師視該生之綜合表現,考量是否為該生申請助學金。 七、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八、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九、初審通過公布日期:113年3月1日(星期五)。 十、初審通過者送件截止日:113年3月11日(星期一)。 初審通過者,註冊組會將申請表交由學生攜回,請家長備妥相關文件於113年3月11日(星期一)前逕送註冊組,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通知未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 九、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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