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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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1-08-18 00:00~2021-10-25 23:50 更新時間: 2021-08-18 10:23:27 |
| 訊息內容 |
一、「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0年8月10日修正發布,本次共計修正7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部分推派政府代表之行政機關名稱。復以98年11月18日修正施行前原聘任委員任期之過渡規定已無續留必要,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2條) (二)公保各項給付爭議事項所提起之訴願案件,係由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至於公保失能給付之認定疑義,係由臺銀公保部委託專科醫師協助審查及認定,是該會已無掌理相關爭議之審議事項,且實務上亦無組設法律顧問會議之需求,爰刪除有關法律顧問會議掌理事項、組設、運作程序及出席會議人數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9條) (三)該會之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為期明確,爰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四)該會得聘顧問但未組設法律顧問會議,爰修正委員會議召開時得邀請顧問列席。(修正條文第8條)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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