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82694號函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
(一) |
獎勵對象: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 |
(二) |
推薦單位: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
1、 |
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
(1) |
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200小時以上。 |
(2) |
銅質獎:連續服務3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1,000小時以上。 |
(3) |
銀質獎:連續服務5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 |
(4) |
金質獎:連續服務7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2,000小時以上。 |
(5) |
鑽質獎:連續服務10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3,000小時以上。 |
2、 |
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
3、 |
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教育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
(四) |
推薦日期: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
2、 |
各志工獎項得主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表揚。 |
(六) |
相關表格可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s://www.yd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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