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12-05 00:00~2024-12-12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5 13:42:00
訊息內容
  • 依據本府民國112年12月4日府授人力字第1120354459號函辦理。
  • 公務員持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或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者,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
  • 檢附函文規定如附件。

 

備註: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3. 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