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1.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2.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3. 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