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主旨: |
113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所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及國民中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 一、 |
依據本局辦理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每學期各發給一次;其優待規定如下: |
| (一) |
學費及雜費:公立學校,由各校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本局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不分全、半公費生。 |
| (二) |
主食費及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
| (三) |
制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800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
| (四) |
書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800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
| 三、 |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
| 四、 |
軍公教遺族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本市內轉學生得以原學校申請核准文號填列印領清冊即可,免再重複提報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
| 五、 |
初次申請者需填報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由學校先行初審申請資格無誤後,依序裝訂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學生所附各項證明文件資料為「影本」者,請申請學生(或家長)於證明文件核蓋「私章」或由就讀學校審核人員核蓋「職名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於114年2月21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核定。舊案且在撫恤有效期限者,請學校檢視後將核准文號註記於印領清冊,無須再送申請書。 |
| 六、 |
本案申請表件請於114年2月26日(星期三)前,將收支結算表、學校領據(抬頭: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並加註(蓋)保管金帳戶資料(須為完整之7碼銀行代碼)及印領清冊各1份,逐級核章並核蓋學校關防後掛號或親送光明國中教務處。 |
| 七、 |
請轉知所屬學生依限提出申請,隨文檢附本局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收支結算表、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印領清冊格式(均含範例)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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