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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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處室公告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8-28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28 18:03:51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8月28日府授人給字第1130244094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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