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2024/12/12 轉知「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要點」修正公告。 |
---|---|
訊息分類 | 重大訊息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林冠廷 |
日期起迄 | 2024-12-12 00:00~2025-03-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12 15:57:38 |
訊息內容 |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於110年8月12日訂定旨揭獎勵金要點,以鼓勵本市市民積極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本次修正新增初級認證獎勵及調升中級、優級獎勵金,且已獲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高級以上族語認證獎勵者,仍可申請本市獎勵,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臺中市四個月,取得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二、獎勵金核發標準: 1、初級:新臺幣一千元。 2、中級:新臺幣二千元。 3、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4、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5、優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號封面影本。 5、領據。 6、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1、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獎勵者。 2、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 3、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以上相關問題請聯繫承辦人:04-22289111轉50107 (高小姐)。 五、113年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止, 請填妥附件申請書、領據並檢附相關文件,自行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