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 |
|---|---|
| 訊息分類 | 處室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09 09:40~2025-12-31 09:40 更新時間: 2025-10-09 10:08:41 |
| 訊息內容 |
一、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增訂身心調適假、修正退離再任年資未銜接者及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休假日數計算方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接續核給休假;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得以其年資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三日等,請詳閱附件。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9條規定,該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案之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後,將另案轉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