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12 14:20~2025-12-19 14:20 更新時間: 2025-12-12 14:22:18 |
| 訊息內容 |
考績法修正內容: 1.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2.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3.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