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及本校教職員赴陸規定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12-26 00:00~2026-01-02 23:50
更新時間: 2025-01-13 15:32:40 |
訊息內容 |
- 本校教職員屬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 現行本校程序為赴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前至差勤系統登錄「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回台後至差勤系統登錄「赴大陸返臺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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