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物管理程序:(一)遺失物:1、於學務處登記(物品特徵、拾獲地點等)及保存一個月,無人認領時辦理銷毀,但顯無價值或汙穢不堪者不在此限。保存期內學務處每周於網上公告遺失物資訊,請師生隨時查看遺失物櫥櫃及公告。2、如有可辨識身分者,即通知當事人認領。3、如有相當價值者在逾銷毀期限後無人認領,得轉交清寒家庭學生,但涉及資訊安全、個人衛生或非通用物品者(如鑰匙、眼鏡等)仍以銷毀處理。(二)金錢:1、應登記並保存於學務處6個月以上,逾期未認領應於結算金額後簽報捐款教育儲蓄戶。2、如學生拾獲新台幣100元以上者,得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嘉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