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社政機關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所需,入校進行訪視及調查工作是否須進行身分審查案,詳如說明 |
|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輔導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11-21 13:50~2025-12-31 13:50
更新時間: 2025-11-21 13:53:12 |
| 訊息內容 |
| 主旨: |
有關社政機關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所需,入校進行訪視及調查工作是否須進行身分審查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4年11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14286號函辦理。 |
| 二、 |
國教署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需求,應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規,辦理人員身分查詢及課程教材事先審查等事宜。 |
| 三、 |
查本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據前開規定,本注意事項係規範校外人士協助學校課程教學或活動,課程教學內容應有事先審查機制。 |
| 四、 |
據此,有關社政機關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所需,入校進行訪視及調查工作是否須進行身分審查等情,尚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課程教學事項,爰無本注意事項之適用。 |
| 五、 |
請貴校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令,配合相關單位提供兒少所需服務及措施,並加以追蹤是否確實提供學生適切之輔導服務,提供輔導支持並整合相關網絡資源,協助學生穩定就學並維其受教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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