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要點」
訊息分類 獎學金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莊淳雅
日期起迄 2024-12-13 00:00~2025-03-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13 08:35:50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府原民會)113年12月11日中市原文字第1130013275號函辦理。
二、 本府原民會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於110年8月12日訂定旨揭獎勵金要點,以鼓勵本市市民積極學習原住民族語言。
三、 本次修正新增初級認證獎勵金並調升中級、優級獎勵金,且已獲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高級以上族語認證獎勵者,仍可申請本市獎勵,說明如下:
(一) 獎勵對象:設籍臺中市4個月,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二) 獎勵金核發標準:
1、 初級: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2、 中級:2,000元。
3、 中高級:5,000元。
4、 高級:1萬元。
5、 優級:1萬5,000元。
(三) 另113年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相關訊息及附件資料請至本府原民會網站查詢(https://www.ipd.taichung.gov.tw/12619/Lpsimplelist)。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號封面影本。

        5、領據。

        6、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會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1、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獎勵者。

        2、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

        3、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