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113年1月5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重點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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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繆永國 |
日期起迄 | 2024-01-29 00:00~2024-12-05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29 13:14:14 |
訊息內容 |
(一)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