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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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局端轉知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3-06 19:20~2026-12-31 19:20 更新時間: 2026-03-07 08:10:10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2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059137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且該行政職務列等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者(如教師兼任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主任、組長):赴陸須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於赴大陸地區五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學校)申請,經所屬機關(學校)同意後赴陸。 三、有關赴陸申請程序,亦可參考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_Content.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s=7C1C42C13839198C 網頁。 四、相關資訊如附件,供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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