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訊息分類 局端轉知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06 09:10~2026-12-31 09:10 更新時間: 2026-01-06 09:11:11
訊息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1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406445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以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內容係於立法院審查保障法時配合調整,致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與保障法修正條文未盡一致,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於保障法115年1月9日施行後,自應悉依保障法規定辦理。

三、相關資訊如附件,供同仁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