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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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處室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1-25 09:10~2026-12-02 09:10 更新時間: 2025-11-25 09:14:29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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