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訊息分類 處室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30 09:20~2026-10-07 09:20
訊息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前開函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本校教師倘有前開職前年資,務請逕洽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