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有關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相關規定函令。
訊息分類 宣導資訊
公告單位 訓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1-11-20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1-11-20 11:14:49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本府110年11月17日府授稅秘字第1100009279號函轉行政院110年11月15日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B號函辦理。
二、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行政院於110年11月15日以院臺財字第1100192153號令,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同條第2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三、 本案相關貨物稅疑問,請逕洽轄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及稽徵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