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函轉有關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請依說明辦理 |
|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11-24 13:50~2025-12-01 13:50
更新時間: 2025-11-24 14:01:41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本府114年11月19日府授交停設字第1140349570號函轉交通部114年11月10日交路字第1140031466號函(影附)辦理。 |
| 二、 |
為利充電設施發生火災時之救災及逃生,請於公共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時,應考量充電區域停車位之救災逃生空間,並參考內政部訂定之「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之第10點規定,設置充換電站(設備、樁)及使用之場域,除該設備及車輛外,3公尺內不得有可燃物。 |
| 三、 |
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規定:「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為利設有充電設施之停車位具備較寬闊友善的空間,爰請貴單位(機關)於公共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時,不宜設置於寬減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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