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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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5-05-13 00:00~2025-05-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13 09:05:16 |
訊息內容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 1.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通知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 2.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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