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資料組長
日期起迄 2024-11-28 00:00~2025-03-23 23:50 更新時間: 2024-11-28 15:07:38
訊息內容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1份,請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1月25日移署移字第11301397482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該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預計114年5月底公告獲獎名單。
(二)報名資格: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
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其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考量國小組新住民子女占總核發人數35%,且國小組之獎金核發金額較低,爰放寬國小組名額,由原規定「每滿60人得增加1名」,放寬至「每滿30人得增加1名」。
三、請協助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如有疑義,請逕洽移民事務組沈先生,02-23889393分機2525。有關系統申請開放期間或如有其他異動,該署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