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本市客家事務委員會檢送「本會114年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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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教學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4-11-27 00:00~2024-12-04 23:50 更新時間: 2024-11-27 15:33:15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本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客家語言、學術、藝文及民俗活動,透過本會及學校共同合作推廣,深耕客家文化,傳承客家族群生活智慧,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三、本計畫明(114)年度調整重點如下: (一) 申請時間為113年12月9日至113年12月25日前,以統一受理利於年度預算配置。 (二) 活動最遲應於明年10月31日前辦理完成,核銷最遲應於11月20日前向本會辦理核銷結報,俾以利年底關帳作業。 (三) 為增進政府行政效能,各級公立學校自114年度起擬採用「就地審計」方式辦理。 四、申請本計畫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經費有限,補助額度經審查得酌予調整。 (二) 補助經費不含活動獎金、捐款、點券、餐飲、摸彩品、爆竹、煙火、校外參訪、畢業旅行、住宿費、差旅費、建築、工作服及硬體設備購買等項目。 (三) 經核准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一週前函送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申請。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四) 大專院校得增列行政管理費項目,惟不得逾本計畫規定之額度。 (五) 於活動辦理或進行媒體宣傳時,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並標明「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 (六) 請鼓勵參與者說客語並拍攝「客語露出」8-10分鐘影音檔,經學校主管核閱後上傳至校網,並於上傳後提供連結或路徑予本會。 五、旨揭計畫及表件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hakka.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