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各班別服務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明定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班級人數及教師、導師員額編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明定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班級人數及教師、導師員額編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明定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師生比調整之實施期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明列特殊教育班未達成班前之彈性調整措施。(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明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辦理之業務。(修正條文第七條) 九、明列教師助理員設置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 十、明列學生助理員服務對象及協助學生或幼兒之項目及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一、明列教師助理員與學生助理員之工作職責。(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二、修正教師助理員與學生助理員之進用方式、教育訓練時數及督導考核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三、配合修正學生助理員文字及條次變更,並配合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四、明列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五、明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校園空間及班級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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