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教育部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訊息分類 特教組
公告單位 特教組長
日期起迄 2024-05-03 00:00~2024-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3 10:07:32
訊息內容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總說明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配合特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為明確本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並明文規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名額應為外加名額,由於現行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未規範專科以上學校參與義務,致各校自主提供之甄試名額及障別,未必符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考量特種生升學優待之公平性,另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中學後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生學習機會之精神,並兼顧大學自治之精神,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身心障礙手冊用語。(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專科以上學校提列招生名額參與身心障礙甄試之義務,及其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