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無障礙廁所常遭一般民眾占用,導致身心障礙者急需卻無法使用相關建議事項案
訊息分類
特教組
公告單位
特教組長
日期起迄
2020-07-15 00:00
~
2020-10-22 23:50
更新時間: 2020-07-15 12:37:52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社會局受理1999話務中心陳情反映市區內公共場所、公營事業等單位無障礙廁所常遭一般民眾占用,導致身心障礙者急需卻無法使用相關建議事項案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3日中市社障字第1090076744號函辦理。
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宗旨係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所有人權,明定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應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針對公共建築物及公共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於其相關法令定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2項授權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就「行動不便者」定義如下: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先予敘明。
三、
本案係因民眾陳情無障礙廁所常遭一般民眾占用,考量設置無障礙廁所係為提供行動不便者社會參與之必要設施,建請各校評估於貴管無障礙廁所設置「行動不便者優先使用」提示文字,以利需用者及時運用無障礙廁所。
返回
更多公告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