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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15 16:10
~
2026-01-30 16:10
更新時間: 2025-10-20 14:19:16
訊息內容
旨案本次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略述如下(詳如附件):
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
第6條: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第8條: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第14條:賦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主管機關在教師因申請身心調適假處理其課務及代課費用時,應予協助之角色。
教師請假規則第19條: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8條及第9條自114年8月1日施行外,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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